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印章的管理与使用,根据《南京晓庄学院印章管理办法》(南晓院委〔2019〕48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部门印章指的是“南京晓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遵照《南京晓庄学院印章管理办法》(南晓院委〔2019〕48号)执行。

第四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部门印章主要用于部门职责范围的公务处理,向学校党委、行政和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二)部门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第五条 印章保管与使用

(一)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二)印章的存放或使用地点均在固定场所。未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其他地点存放或使用,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必须妥善保养,确保印文清晰。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说明情况,声明作废

(三)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带离保管地,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章。

(四)用印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做好登记,写明用途、时间,一事一记,一印一记

(五)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章内容,严禁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及超出印章规定使用范围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六条 其他 

(一)严禁违规自刻公章,严禁伪造公章或使用伪造公章。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个人责任。对因此造成违法、违纪及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418

国有资产管理处用印审批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