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宁采购【2020】350号)

发布者:李现伟发布时间:2020-10-12浏览次数:2758

宁财购〔2020〕350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等精神,全市执行省级《目录》,并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

1、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为400万元(含)。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网上商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3、网上商城、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采购限额为200万元以下。上述范围内不能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按照部门内控管理规定,经采购单位集体研究后,采购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应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工程定点除外),5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采购。

4、纳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产品范围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数码照相机、多功能一体机、PC显示器、打印机、投影机、交换机、路由器、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空调等。

5、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主要按照省里规定执行。其中(A090101)复印纸和(C050302)车辆加油服务暂不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400万元以下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400万元(含)以上项目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

6、工程类(B)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自行采购;20万元-400万元(不含)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定点范围内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分散采购;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7、信息技术服务(C02)项目预算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委托“南京解放号”平台进行采购;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可以选择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南京解放号”平台进行采购。

8、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预算和采购需求特点,通过内控管理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400万元以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集体决策会议纪要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区级采购单位400万元以下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由各区财政部门作出管理规定。达到采购预算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事前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9、江北新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六合区、浦口区对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301)、印刷服务(C081401)项目,可另行制定本区域规定。

1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各部门(系统)基于业务特殊性,可以归集拟采购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项目,由本部门(系统)统一组织带量采购。拟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需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科技创新产品、贫困地区、中小微等企业的支持,严格遵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应购买本国货物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审核管理办法》(宁财购﹝2018﹞54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苏财购【2020】66号-关于转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pdf

 

 

                             南京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