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是否有调查权

发布者:李现伟发布时间:2020-05-20浏览次数:1333

万玉涛 政府采购信息


关键词


举证责任

执法权

调查取证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垃圾分类项目采购结束后,Z公司提出质疑:中标人L提供的与S公司之间的两笔交易业绩为虚假业绩,涉嫌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质疑事项不成立。L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无法判断交易是否属实,应作出无法认定、无法确定的答复,而非作出质疑事项不成立的否定性答复。


Z公司的投诉依据为:L公司与S公司在人员、办公地址等方面高度混同,两个公司之间的协议、送货单等凭证无法证明合同真实且实际履行,无法证明交易及业绩的真实性。按照税务及财务会计对真实交易的认定规则,如果上述交易真实发生并履行完毕,应当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代理机构在虚假业务相关事实仍然无法查清时,应调取外部证明材料或咨询有关部门获取证据。在处理质疑时,代理机构虽然没有行政强制调查权,但并非不能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了解情况是每个组织都有的普遍权利,在涉及与质疑有关的是否开具发票问题上,完全有权要求L公司补充说明并向有关税务机关了解情况,这些并不是强制调查,与行政部门的法定调查权无关。


Z公司在投诉中还提出,答复函中说,《质疑函》质疑事项中所涉及的主要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L公司办公地址混同及两笔业绩真实性的问题,鉴于本单位无执法权,已提请主管部门进行下一步调查”,即在质疑事项尚未查明的情况下,简单做出结论“根据现有材料及评委会的复评意见,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上述答复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二十八条等之规定,请求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对于Z公司的上述投诉,代理机构表示:首先本单位作为事业单位,既无行政执法权,更无行政调查取证权。根据相关文件,本单位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本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另外L公司与S公司注册地址在外地,更需要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客观上无法履行行政机关的相应职责,因此上报本区财政部门协助调查取证。L公司向本单位提供了与S公司采购的两笔交易相关货物采购合同、垃圾桶验收报告、送货单、账户交易明细回单相关证据材料已经客观上说明了交易行为客观存在,至于是否是虚假交易及虚假业绩,这需要进行实质性调查取证。


采购代理机构称,在质疑处理期间,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其两次发函、三次电话通知要求L公司就质疑事项一一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同时要求L公司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承诺。综上所述,根据现有阶段的证据材料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得出的质疑不成立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L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S公司监事并不能直接证明这两个公司之间的交易为虚假交易。L公司提供的7名主要技术人员在开标时确已与L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有劳动合同为证。投诉人主张的该七人曾作为S公司员工参与过其他项目的投标。该七人的任职情况并不能直接证明L公司与S公司之间的交易为虚假交易。经核查,L公司和S公司经营地址虽在同一个工业区,但经营地址不一致。


当地财政部门要求L公司和S公司提供正规发票与财务账目明细。S公司拒收EMS邮件,L公司答复称,相关项目是结算完之后再开具发票,所以暂时还没有开具发票,该笔款项为预收款,开具了发票之后才有财务明细账目。S公司提供了两笔交易相应的验收报告、送货单以及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备注“货款”的银行转账记录为证。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发票具有结算功能,但发票并不能作为认定交易真实性的唯一肯定依据,根据L公司提供的《货物采购合同》、验收报告、送货单及银行转账记录材料来看,无法证明两家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交易是虚假交易。关于L公司未开具发票行为,财政部门移送线索至L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请有权机关进行核实与依法处理。


因此,财政部门最终的处理是提醒代理机构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写方式,为政府采购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当地财政部门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补正通知书》,Z公司未再提供其他事实与法律依据。


依据上述查证事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L公司与S公司两笔交易是虚假交易;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作出不确定性答复事项成立。根据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是否有调查权?



专家点评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到底有没有调查权,对于相关质疑事项当地该不该进行调查。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中的确没有法定调查权,但并不是就不能进行调查取证,每个组织都有调查了解情况的权利。


根据94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需要对供应商的质疑事项进行答复,势必就需要向有关部门核实或了解相关情况。该核实或了解情况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调查的过程。至于没有法定调查权而影响到调查的深入和全面,那是另当别论的事。


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不能借用“谁主张谁举证”来逃避调查、核实、了解情况的责任。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到的证据材料确实难以认定两家公司的交易为虚假交易。也许事实上就是虚假交易,但是用法律来进行评判时,确实难以证明。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调查的结论依然是难以认定虚假交易。因此,上述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只是在受理质疑的表述上欠妥,其调查和提起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的做法并不违法。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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