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校政府采购及合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李现伟发布时间:2020-02-26浏览次数:1044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目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我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及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

1.采购申请。教职工可通过登录国资处采购内控平台,实现采购项目的网上申报、审批、采购文件审核和合同签订等工作。

2.疫情防控所需物资(含进口产品)采购按照财政部采购便利化要求,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为优先,实行“自行采购+内控管理”采购程序,采购物资由采购单位集体决策后,按照需求、采购、验收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自行组织购买,并将会议纪要与采购合同档案等提交国资处保存。

3.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凡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政府采购活动,能推迟开展的采购人应主动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开展。对已经发布政府采购公告而需要暂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予以暂停,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告知相关供应商。

4.推行进口产品审核和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网上办理。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口物资采购无需审批。采购其他进口物资或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业务的,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具体登录“江苏省政府采购业务审批平台”。

二、合同管理

1.合同章使用申请。教职工可通过登录国资处采购内控平台,实现合同章使用项目的网上申报、审批、合同审核等,合同签订选择网络、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2.合同会审。重要的经济合同在用印前,须请学校委托的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电子意见,以切实维护学校利益。预算金额100万及以上的合同,疫情防控期间,合同会审小组不集中开会,采用不见面会签制度。

3.解除或变更合同。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与供应商解除或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和《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购买服务/产品的,将此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上报至国资处。由学校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或变更)合同通知书》,并附上政府部门延期开学和禁止举办相关活动文件及其他损失证据作为凭证,避免学校因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向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4.供应商受疫情影响,无法按合同提供服务

各单位应当排查自身需求,对于急需的服务/产品采购,应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采购的准备。并依据供应商不能履约是否构成“因不可抗力”而选择是否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本通知自当地政府宣布疫情解除之日起自行废除。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