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李现伟发布时间:2020-02-05浏览次数:934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确保防疫物资采购高效快捷安全,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所需物资(含进口产品)采购按照财政部采购便利化要求,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为优先,实行“自行采购+内控管理”采购程序,采购物资由采购单位集体决策后,按照需求、采购、验收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自行组织购买,并将会议纪要与采购合同档案等共同保存。

二、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凡与疫情无关的政府采购活动,能推迟开展的采购人应主动延期,待宣布解除疫情后再开展。对已经发布政府采购公告而需要暂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暂停,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告知相关供应商。

三、推行进口产品审核和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网上办理。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口物资采购无需审批。采购其他进口物资或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业务的,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具体登录“江苏省政府采购业务审批平台”(http://www.ccgp-jiangsu.gov.cn/zfcgjd/login?bs=cgr),登录的用户名为单位代码(与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各单位代码相同),初始密码为“123”。系统使用说明文档请在系统登录首页下载,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及时与工作人员或系统运维人员联系(QQ群号:620435975,联系电话:仇卉025-51808866、李霞025-51808865、陈越 13961212195、杨凯 18661138972、吴志伟 18168807283)。

四、非疫情防控类项目需要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应严格按照防疫规定组织开展,不落实省、市防疫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五、国家和省有另行规定的一并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当地政府宣布疫情解除之日起自行废除。 

 

 

南京市财政局

                                                         2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