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江苏省财政厅有关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即日起至宣布解除疫情防控措施时止,暂停一切非必须政府采购活动。
二、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实行备案制,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应会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评标现场防护工作。
三、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规定执行,实行“自行采购+内控管理” 采购程序,由预算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照需求、采购、验收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自行组织购买,保存相关采购档案。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13号).pdf
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