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最优营商环境示范城市”的目标要求,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停止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包括谈判、磋商、询价保证金),特殊项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由采购人依法依情决定并鼓励采用保函方式。对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将依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进行处理。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6日
南京市政府采购网 http://www.njgp.gov.cn/zytz/201912/t20191210_1200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