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 2018—2019 年 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

发布者:李现伟发布时间:2019-02-26浏览次数:5442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 2018—2019 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人应当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预算调整程序进行办理。按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属政府采购服务的项目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科技创新产品和中小企业的支持。政府采购应购买本国货物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政府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10 月 9 日


《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宁政发〔2017〕178号).pdf